乌鲁木齐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乌鲁木齐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
(文本)
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
2013年1月
法 人:陈 曦 研究员
项目负责:严 成 研究员
尹林克 研究员
编制成员:
严 成: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尹林克: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姜逢清: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阿布力米提·阿布都卡迪尔: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马 鸣: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王 蕾:硕士研究生
南伟疆:硕士研究生
段士民:副研究员
王雷涛:工程师、硕士
王喜勇:工程师、硕士
审 核:
雷加强: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国家绿洲荒漠生态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新疆沙漠工程勘察设计所所长
乌鲁木齐不仅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而且是中亚乃至世界干旱区最具特色的大城市。然而,乌鲁木齐是荒漠背景下的绿洲城市,近年来的快速城市发展,挤占城区绿地、周边荒山荒地等,使得城市及周边生态与环境发生了很大地变化。其中,地下水位下降,使周边荒山荒地生境呈现旱化趋势,影响了乌鲁木齐市周围荒漠草场的质量和产量,导致市区风沙降尘量增加;城市绿化过程中树种外来成分过高,不利于抗击极端天气(如冰冻天气)灾害;城市湿地萎缩、野生生物生境退化和生物多样性下降,导致原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如:污染物降解、滞尘和水土保持、调节气候等)的降低,进而对城市生态系统的安全构成威胁。如何协调快速城市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缓解快速城市化所造成的上述生态退化、环境劣化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由于生物多样性在城市生态环境稳定与协调发展上具有重要作用,社会各界均在呼吁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编制和实施乌鲁木齐市城区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既是实现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争创最佳人居环境目标的前提,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保护乌鲁木齐市的生物多样性,不仅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区域内的动植物资源、促进生物遗传基因的交换、增加城市适生物种、提高植被的稳定和景观的异质性,而且对促进城市生态系统的修复与良性循环、完善生态服务功能、营造健康美好的人居环境、保持城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均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和作用。
1.1 规划的需求
为适应乌鲁木齐市新的城市发展、园林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需求、为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争创最佳人居环境提供有力的依据,编制本规划。
1.2 规划的目的
本规划是乌鲁木齐市行政辖区内生物保护、生态恢复与重建以及园林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上述各项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按本规划执行。
1.3 规划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
7、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8、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的通知》(2002)
9、建设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02年)
10、建设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2002年)
11、《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年)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13、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05]43号)
14、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04]98号)
15、《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建城(2002)240号(
16、建设部文件《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
17、《关于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17号)
18、《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
19、国家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20、《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21、《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1993年,内罗毕)
22、《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1994年)
23、《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
2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保护动物名录》(2000年)
2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2007年)
26、乌鲁木齐市关于《创建园林城市的规定》乌政发[2001]5号(
27、乌鲁木齐市关于《创建园林城市标准》、《创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
28、《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3年)
29、《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1998~2020)及国务院批复(
30、《乌鲁木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十一五”规划》(2007年)
32、《新疆水环境功能区划》
33、《新疆生态功能规划》(2005年)
3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规划》(1999年1月)
35、《乌鲁木齐市绿化管理条例》(
3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3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3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
3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40、《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
4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1.4 指导思想
以保护生物学理论为指导,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城市与自然共存。
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区域环境条件与生物多样性现状,合理布局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
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机构的功能和作用,保护和提升乌鲁木齐城市生物多样性。
城市周边山地和荒漠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保障城市整体质量的前提。
1.5 规划原则
珍稀、濒危、特有物种和名木古树优先保护。
优先保护原有生态系统多样性。
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相结合。
重点保护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和生态功能的物种和生境。
重点保护和利用乡土动植物资源。
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特色性和可操作性。
1.6 规划范围
市域范围:乌鲁木齐市行政区范围,面积1.38×
1.7 规划期限
近期:2011-2015年;中远期:2016-2030年。
1.8 规划目标
建立和完善以城市南部和东南部山地森林分布区、远北郊的梭梭林地等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保护特殊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和候鸟等迁徙性动物的栖息地,维持现有湖泊湿地水位,使其周边湿地植被不发生退化,同时保持现有总面积11347.5hm2湿地不减少;对位于城市南部和东南部的山地针叶林+草地生态系统和远北郊区的荒漠梭梭林生态系统和草地生态系统应严厉禁止开垦土地、适度放牧等。
实现31种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的就地与迁地保护。
使自然保护地以外的其它生境,如位于燕儿窝的古树林、次生灌丛、牧场以及农区的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增加乡土物种在城市园林体系建设中的比重,在规划期末,乡土物种数量达到150种以上。建成具有地带性特征,园林植物物种、基因、生态系统和景观多样性丰富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构筑地方特色明显且相对稳定的植物景观。
以动物园为主体建立面向53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资源圃或基因库,减缓物种灭绝速度并保护其遗传多样性;建成珍稀濒危动物迁地保护网络,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多样性就地保育和管理工作达到国内同类城市水平。
(1)有效保护与持续管理城区生物多样性,强化古树名木和大型经济资源动物物种集中成片分布区的保护。增加乡土物种在园林绿化中的应用比例,使中心城区绿化用植物种类从326种增加到450种,乡土植物物种数量不低于100种。野生动物物种,尤其是对城市生态文明与多样性有重要贡献的鸟类及种群数量明显增加。
(2)以乌鲁木齐市植物园、周边花木基地以及苗圃为主体,构建乡土植物多样性迁地保护、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基地,为城市生态园林绿地建设提供物质供给和技术支撑。实现31种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的就地与迁地保护。
(3)整合乌鲁木齐市(新疆天山)野生动物园、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特殊野生动物饲养繁育基地/场和动物狩猎场等野生动物迁地保护资源,建成乌鲁木齐野生动物多样性迁地保护体系。使乌鲁木齐地区自然分布和引进的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得到有效保护。
(4)加大城市周边重点荒山荒地的生态修复与植被重建。新建特稀有植物物种(中麻黄、野生郁金香)就地保护园圃2~3处。新建城市森林公园1~2处。使城区生物多样性和山区生物多样性进行有机连结。
(5)完善外来物种管理制度建设。
(6)公众参与式生物多样性保护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制度化。
丰富城市绿地类型和生物物种种类;增加生物迁地保护数量和种群;提高乌鲁木齐市生物多样性管理和保护水平,建立完善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体系;城市园林植物乡土物种数量增至150种以上,园林栽培植物种数增到550种以上。乌鲁木齐地区自然分布和引进的国家及自治区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得到安全有效保护。
1.9 规划内容
(1)乌鲁木齐市生物多样性功能分区与布局;
(2)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区范围、保护对象、保护目标与保护措施;
(3)乌鲁木齐市生物多样性保护支撑体系建设规划;
(4)乌鲁木齐市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项目规划建议。
第二章 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规划与空间布局
2.1 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划
根据在生物多样性敏感地区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地,保护特殊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如湿地生态系统、山地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城市生态系统和农田生态系统等;实现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与城市发展协调发展的原则,将乌鲁木齐市划分为5个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
(1)山地生物多样性就地保育区(Ⅰ)
(2)荒漠生物多样性保护与修复区(II)
(3)都市圈地生物多样性就地和迁地保护区(III)
(4)湿地生物多样性恢复与就地保护区(Ⅳ)
(5)农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Ⅴ)
2.2 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布局
根据乌鲁木齐市生物多样性的丰富度、性质以及自然状况等,多样性保护的空间布局与生态系统类型的空间布局基本一致。
在生态系统类型考虑上,山地林地(指森林及其次生灌草类型)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荒山荒地作为乌鲁木齐市乡土多样性就地保护的主体基地,城区与植物园、动物园等是多样性迁地保护的主体,湿地(河流、湖泊与水库)是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体,而农区则是自然与农区附近人工防护林及其下的野生植物和农业品种保护的关键。
在水平空间布局上,从南往北,依自然生态系统的不同,依次为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就地保护—迁地保护方式与策略的分布格局。这与目前区域土地利用方式基本吻合。
在多样性保护功能上,中心城区形成园林绿地多样性与乡土生物多样性迁地保育中心,显著提高人口密集区域的高观赏生物多样性与持续利用,改善生态功能;在市域外围荒山荒地形成以防护林地与草地为生境保护与高的乡土生物多样性就地保育中心,形成城市生态屏障;位于南部的山地系城市的最重要水源涵养区。
第三章 山地生物多样性就地保育区(I)规划
3.1 区域范围
乌鲁木齐市海拔
3.2 保护对象、目标与重点
自然森林和草地生态系统、水源地、珍稀濒危特有动植物及其栖息地。
市域南部和东南部以森林、草地、湿地等为主的多样性山地景观。
到2015年使在乌鲁木齐山地保护区内分布的国家I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和重点野生保护植物得到全面保护。
最大限度保存典型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物种繁衍地,保存自然景观。
到2030年,完成南部与东部山地天然林保护工程、水西沟—板房沟风景区生态保护工程和城镇区鸟类招引保护工程。使山地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保护。
3.3 保护重点
山地草原、灌丛植被、雪岭云杉针叶林、蝴蝶谷内的自然植被及其景观。
山地范围内的各类特殊生境及野生动物栖息地,如湿地、河谷、湖泊、森林和次生灌丛等。
本区域内分布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植物物种:雪莲、长鳞红景天、狭叶红景天、四裂红景天、红景天、高山龙胆、新疆贝母、星叶草、珊瑚兰、秦艽、欧亚圆柏、新疆鹅观草和短颖鹅观草等。
重点保护的动物有:北山羊、赤狐、石貂、雪豹、猞猁、绿头鸭、金雕、暗腹雪鸡、阿波罗绢蝶、新疆雅罗鱼、中介蝮等。
3.4 保护策略与措施
完善现有风景区、水源涵养区和自然保护地的保护设施。
建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引入外来物种。
重点实施山地天然林保护工程。
建设南郊森林公园。
强化对山前小城镇和农田生态系统的管理,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减少硫化物的排放量,开展污水处理、中水利用,净化水资源环境,防治水源污染。
结合牧民退牧还游、下山定居工程,科学核定载畜量,推进人工饲草料基地建设,实施保护性耕作、围栏封育、退牧还草(还林)、休牧育草、草场禁牧、草场轮牧和减牧增草等草地保护措施。
结合天然林保护工程与退耕还林工程,开展次生灌丛的森林恢复重建,促进复杂的生态系统与丰富的物种生存环境的逐步自我修复。
完善现有山区自然环境保护机构的能力和技术建设,强化管理运行机制,增强执法力度和效率,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和对山区旅游业管理的水平。
利用资源优势,在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建立动物运动旅游基地。
第四章 荒漠生物多样性保护与修复区(Ⅱ)规划
4.1 区域范围
由两大片区组成,其一是围绕或偶尔穿插于城区的荒山与荒地,区域范围主要包括博格达山前缓丘、西山片区和达坂城-柴窝堡盆地内的戈壁;其二是位于米东新区北部的荒漠。
4.2 保护对象、目标与重点
保护的对象为已经或正在发生土地退化,且自然植被和物种生物多样性受严重干扰、一旦破坏就会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与安全构成极大威胁的城市周边的荒山荒地以及作为城市外围生态屏障的远北郊荒漠生态系统。
总目标是通过相关保护措施的实施,以增加乌鲁木齐绿地面积、增加绿量、提高保护地的自然植被和物种多样性,进而发挥更大的生态效益、保障城市生态安全。
到2015年完成雅山野生郁金香迁地就地保护园建设;完成荒山荒地区,尤其是北部荒漠和焦化山—西山—乌拉泊山重点野生保护动植物集中成片分布区的详细保护规划,最大限度保存其自然景观,使在乌鲁木齐荒山荒地保护区内分布的国家I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和重点野生保护植物(中麻黄、白梭梭、梭梭和胡杨等)得到有效保护。
到2030年,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范围内重点荒山荒地生态重建工程,完善城市绿地生态系统建设的同时尽量保存城市周边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障城市生态安全,为野生生物物种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理想的栖息地和便畅的迁徙通道。
保护的重点包括:①远北郊荒漠区的林草植被及其原生境,尤其重点保护梭梭林、胡杨林地。重点保护对象:白梭梭+梭梭+胡杨+肉苁蓉;②城市周边荒山荒地区内沿焦化山至乌鲁木齐东部丘陵一带的中麻黄群落。
该保护区内的所有珍稀濒危植物和动物,如:胡杨、尖果沙枣(特有种,自治区Ⅱ级保护植物)、梭梭与白梭梭(自治区Ⅰ级保护植物、国家Ⅱ级)、甘草(渐危种,自治区Ⅱ级保护植物)、中麻黄(自治区Ⅰ级保护植物);野驴、草原斑猫、波斑鸨、鹅喉羚以及过境候鸟也均为重点保护对象。
4.3 保护途径、措施与方法
生物多样保护与恢复途径:封育和适度人工干预+封育。对该保护内存在的程度不同的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地段,尤其是诸如采砂坑和垃圾处理场等,可以通过强度治理和植被恢复手段加以解决。对受损的远北郊荒漠林草地和离城市较远的荒山荒地,可采用人工封育加促进的方法解决。
在植被稳定性好且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植被类型区域,如焦化山-西山-乌拉泊山一带的中麻黄集中分布区,应划定适宜范围保护和恢复原植被类型,以有效保护本区域的自然植被景观和物种多样性。
对野生动物的生境管理主要是通过食性分析,了解食物资源的丰盛度,并对环境质量和生物量作出评估和计算,监测饮水源和矿物质的获得情况,隐蔽条件的优劣等,必要时施以人工措施。建造鹰塔、鸟巢、人工补食点、饮水点(箱)、动物穿越通道、天桥等辅助设施,保护动物生存安全、优化和改善动物栖息环境条件,增加生物多样性丰富度。
第五章 都市圈生物多样性就地和迁地保护区(III)规划
5.1 区域范围
建成区面积
5.2 保护对象和保护目标
建成区内的自然风景区、保护区、自然湿地、水源涵养区和由人工修复和重建的近自然林地、草地和荒山荒地,以及农田生态系统内半自然人工植被。
市域内部的斑块状的半自然植被及其候鸟迁徙通道、繁殖地、越冬地、迁徙停歇地及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
市区内的乡土珍稀濒危特有植物和动物;燕儿窝、乌拉泊、水磨沟景区、植物园和人民公园内现存百年以上的古树。
到2015年使中心城区绿化用植物种类从326种增加到450种,乡土植物物种数量不低于100种。
完善乌鲁木齐珍稀濒危特有植物迁地保护中心建设工程,同时完成乌鲁木齐市31种重点野生保护植物的迁地保护工作。使在乌鲁木齐分布的国家I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得到全面保护。完成乌鲁木齐地区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植被和珍稀物种数字信息系统动态管理平台研制,为政府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相关部门进行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提供辅助决策提供支持。
完成城市副中心绿地系统建设工程、现有绿地改造与生态服务功能优化建设工程和乌鲁木齐市外来物种风险监测或监管平台建设。最大限度保存典型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物种及其繁衍地,保存自然景观和古树资源。
到2030年,完成中心区现有绿地管理与病虫害防治工程、中亚植物园建设工程、新疆自然博物馆建设工程和动物物种迁地保护工程。保持城市生态系统的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提升城市整体品位。
通过引种驯化,每年在城市绿地中推广应用乡土植物5~8种,使城市绿地中的乡土植物种总数达到150种,园林栽培植物种数不低于550种。使在乌鲁木齐分布的国家II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得到全面保护。
5.3 保护地规划及措施
建成区生物多样性重点保护地有:生态敏感区、脆弱区、自然风景区和水源涵养区、鸟类栖息地保护区、城郊生态缓冲区(以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植被和动物心区的干扰)、生态廊道(保证市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在空间上的连续性)、生物基因多样性迁地保护地(植物园、动物园)。
合理匹配规模型植物斑块,扩大群落面积提高树种丰富度。
立项实施生物生态廊道建设工程。
将古树名木的保护纳入法制化有效管理轨道。完善乌鲁木齐市古树名木本底档案信息数字化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古树名木管理体系,对名木古树进行定位动态监测。
以乌鲁木齐市植物园、大型苗圃、种苗场为基地,建立保护物种的资源圃或基因库,构建生物多样性迁地保育中心。迁地保存温带荒漠区野生及乡土园林植物种类450种以上。
以乌鲁木齐市天山野生动物园为主心,重点建设保护野生动物收集与繁育中心。
建成以植物园为核心的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数据库和生物多样性动态长期监测网络,开展城市多样性管理监测、评价与数字化管理,建立植物物种迁地保护信息系统。
摸清乌鲁木齐市外来种的种类、分布情况、危害程度等。在此基础上编制外来物种入侵名单,收集分类,搞清原产地、入侵分布区、生理生态、传播途径、防治方法等全面信息资料,建立现状数据库。
提倡使用当地物种,限制种植在自然状态下繁殖容易、生长速度快、对人畜有一定和危害性,并有入侵倾向的外来植物种类,对已种的植物种类应加强管理。
建立完善的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监测、评估及快速反应体系。
针对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中的技术难题以及外来物种入侵机制、危害机制及其控制问题开展系统研究。对现有的成熟技术进行组装配套,完善生物防治、低污染化学防治、生态替代、早期预警及遥感监测等综合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实用技术并推广应用。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控意识。
成立以乌鲁木齐市植物园、天山野生动物园为核心的动植物引种驯化基地,建立外来动物的试验基地,加强引入种的观察与研究。
加强园林绿地建设过程中的动植物检疫,组建检测和鉴定的专家库,明确统一的检测和鉴定的技术规范。
第六章 湿地生物多样性恢复与就地保护区(Ⅳ)规划
6.1 湿地范围
全区湿地总面积11347.5hm2,占乌鲁木齐总面积的0.95%,河流湿地4处,面积3070.9 hm2;湖泊湿地3个,面积5738.2 hm2;沼泽湿地9处,面积945.8 hm2;库塘湿地16处,面积669.2 hm2;池塘20处,面积38.38 hm2;水稻田350 hm2。
6.2 规划保护对象、目标与重点
到2015年,完成达坂城镇天然湿地保护示范工程,保护特殊的湿地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就地保护重点野生保护植物,为候鸟等迁徙性动物提供良好的栖息地。
到2030年,完成城市重点湿地生态恢复与重建工程和乌鲁木齐河道整治与生态重建工程,使柴窝堡-达坂城盆地内的湿地生态系统(盐湖、柴窝堡湖、苇湖等)得到完整保护,维持现有湖泊湿地水位,使其周边湿地植被不发生退化,同时保持现有总面积11347.5hm2湿地不减少。
6.3 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策略、途径与方法
编制湿地合理利用规划。
建立生物生态廊道。
成立鸟类迁徒研究站。
制定《乌鲁木齐湿地保护条例》以及相关的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管理规范,逐步建立起乌鲁木齐湿地保护的法规体系。
建立水利、林业、牧业、农业和水产等部门协调机制,形成湿地资源的共管体系。
种植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湿生和水生植物,将人工湿地改造成为半自然湿地类型。
加强湿地蓄水量人工调控的功能,以保持湿地面积的稳定性,防止湿地植被和动物群落发生逆向演替。并结合湿地微地貌的变化,塑造不同的湿地生境类型。
湿地公园旅游项目的规划应当充分挖掘当地的历史和民俗文化资源,使自然湿地和人文资源相互结合,赋予湿地深厚的文化底蕴,促进民众对湿地文化更深刻全面地了解。
将湿地周边一定面积的农业用地纳入湿地保护区的范围内,对农耕地进行生态修复,恢复成自然或半自然湿地,并增加投入提升这部分湿地的旅游观光价值,对当地农牧民进行生态补偿。
在典型湿地区建立长期观测点与观测样地。
加快做好全市湿地生物多样性资源普查,绘制湿地生物资源分布图。
建立湿地的潜在保护机制,制定湿地保护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职责。
为契合国家林业局流域综合管理、大流域湿地保护之宗旨,乌鲁木齐湿地生物多样性恢复与保护应从整体的角度,针对湿地相对集中于乌鲁木齐市南部的特点,构筑湿地保护网络群,其中保护的重点应放在柴窝堡-达坂城洼地的草湖湿地、盐湖、柴窝堡湖以及乌鲁木齐河上游的乌拉泊水库和红雁池水库。
在乌鲁木齐河上游主要进行水源地保护区建设,进行水资源的净化和生态恢复工程,在此基础上加强保护科研和监测工程;对河道加强管理,并对於塞严重的河道进行治理,防止污染水源;在乌拉泊水库和红雁池水库等地开展湿地植被恢复工程,进行湿地恢复和重建;在水磨河的下游进行建立人工湿地污染处理系统(城市活水公园)进行河流污染治理。
在头屯河的上游进行生态保护,加强管护措施,有效保护头屯河上游的生态系统及河流源头的水源,在河道的中下游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持河道的畅通以及免受污染。
在柴窝堡湖区主要开展湿地恢复工程,严禁在湖区周边新增钻井掠取补入柴窝堡湖的地下水源,改善湿地生态环境,同时在适当的条件下关停柴西和柴北水厂;在盐湖湿地区主要利用白杨河的洪水和农闲水进行引水工程对盐湖进行补水,提高湿地区域地下水位,保护湿地水资源,扩大湿地面积,减缓湿地退化;在小盐湖建立封育区,对湿地进行保护;在苇湖扩大人工湿地,选取合适地点建立人工湿地污水处理系统对化肥厂的污水进行处理;在该区适当进行湿地综合利用开发建设,建立一套湿地开发利用模式。
在草湖湿地利用白杨河的洪水和农闲水进行漫灌,促进湿地恢复;在白杨河区的东湖湿地建立封育区,加强管护措施,并配合以各种保护措施以期恢复湿地;在该区湿地周边推广节水农业技术,降低农业用水,提高地下水位,以促进湿地的恢复。
乌鲁木齐河下游的库塘湿地兼具有农田灌溉、地下水位维持以及水产养殖等社会、经济和生态功效,应受到有效保护。在满足城市用水的前提下,可采取跨流域调水、以丰补歉等方式保护这些湿地。水田等湿地,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和水资源总量的限制,可适当压缩面积。
逐步建立乌鲁木齐湿地保护的法规体系。
建立湿地管理机构并搭建部门间有效协调的平台。
完成乌鲁木齐湿地资源详查,建立较为完善的乌鲁木齐湿地监测体系和湿地数据信息管理的框架。
建立野生动物灾害防控、伤农(牧)袭农(牧)补偿机制,有效保护野生动物生存与保障农牧区人们的利益。
停止在天然湿地周边开展大规模人工植树造林和水土开发等超越区域水资源的承载力的行动,清理破坏水质的一切干扰活动,防止土壤退化和水土流失。
加强对石油、化工和造纸工业的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禁止在上风带和水源地建立工厂。
加快修建大西沟水库及引水工程,通过分洪渠道向柴窝堡湖调水,逐步改善地区生态环境,在白杨河上游修建水利工程,将水调至三个山水渠,补给柴窝堡地区。
在市相关部门支持及管理权限下放的基础上,由达坂城区林水、卫生、环保等部门加强对两个水厂的管理,杜绝过量超采。
第七章 农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Ⅴ)规划
7.1保护对象、目标与重点
7.2 保护规划
建立一套耕地可持续利用管理的思路:一是遵照国家基本农田保护政策,保证基本农田面积不收侵占;二是提高现有耕地的质量;三是保护耕地生态环境;四是保护耕地生产能力。
7.3 植物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步骤、途径和方法
重视农区附近近自然植被的保护,强调人工防护林及其下自然植被群落的有机结合,提高其物种多样性。严禁违规使用国家命令禁止的农药、杜绝恶性农药污染事故地发生。
第八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支撑体系建设规划
8.1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支撑体系建设规划
8.1 设置专门管理机构
增加“乌鲁木齐市林业(园林)局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管理职能。
组建乌鲁木齐野生生物专门保护委员会。
尽早制定近、中期动物就地保护详细规划。
构建乌鲁木齐地区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植被和野生珍稀物种分布专题数据库,建立乌鲁木齐地区动植物资源信息动态变化管理平台。
8.2 建立和完善下属区县保护与管理基础设施建设
在各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依托自然保护区、鸟类环志站、森林病虫害防治站、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等单位,在未能涵盖的地段和区域补充新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及流动监测点。成立鸟类迁徒研究站、国家级重点保护动物监测研究中心、乌鲁木齐市园林植物有害生物预警控制中心,完善不同区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固定监测站和流动监测点。
整合乌鲁木齐市植物园、天山野生动物园、森林公园生态园等迁地保护机构的功能,形成植物多样性迁地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繁育和野生动物迁地保护、繁育与科普教育基地。
加快乌鲁木齐市天山野生动物园的后续建设,使其尽快成为集珍稀濒危动物研究、繁育、迁地保护,生态旅游为一体的生态公园。
8.3 实现生物多样保护宣传工作制度化与常规化
8.4 加大动植物多样性迁地保育科学研究投入
第九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项目规划建议
9.1 近期(2011~2015年)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项目
(1) 乌鲁木齐珍稀濒危特有植物迁地保护中心建设
建设内容:建设总面积为15.33hm2,分别由珍稀濒危特有植物科普展示区(6.67hm2)、珍稀濒危特有植物引种试验圃(1.33hm2)、珍稀濒危特有植物种质资源圃(4.33hm2)、珍稀濒危特有植物种苗生产扩繁圃(2.67hm2)和前导区(0.33hm2)五部分组成的迁地保护中心。
投资规模:800万元。
预期目标:成为乌鲁木齐市珍稀濒危特有植物多样性迁地保育、科学研究、发掘利用和科普教育基地。
执行时间:2011~2015年。
(2) 城市副中心绿地系统建设工程
建设内容:开展头屯河区、米东新区等城市副中心的公园、街道、居住小区等绿化,建设外围防护绿地系统。
投资规模:10000万元。
预期目标:通过建设,完善副城区绿地系统。
执行时间:2011~2015年。
(3) 现有绿地改造与生态服务功能优化建设工程
建设内容:优化调控绿地景观或群落结构,替代更优良的园林植物种类,配置多层次立体结构的绿地系统。
投资规模:9000万元。
预期目标:完善现有绿地种类,丰富园林植物多样性,显著改善绿地生态功能
执行时间:2012~2015年。
(4) 雅山野生郁金香迁地就地保护园建设
建设内容:规划建设就地保护20hm2雅山野生郁金香集中成片分布区,建设3.33hm2迁地保护圃。
投资规模:200万元。
预期目标:野生郁金香就地与迁地保护。
执行时间:2012-2015年。
(5) 乌鲁木齐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建设
建设内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建设;区域动物疫病专业诊断实验室建设;疫源疫病监测与诊断分析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投资规模:5360.72万元。
预期目标:建成12-15个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和40个监测点,实现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手段及装备升级换代,构建乌鲁木齐市、区(县)二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网络体系。
执行时间:2011~2015年。
(6) 乌鲁木齐市外来物种风险监测或监管平台
建设内容:依托乌鲁木齐市现有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平台,配备专人(2-3人)负责外来物种风险监测工作;配套专业诊断设备。
投资规模:500万元。
预期目标:构建乌鲁木齐市外来物种风险监测或监管体系,为预防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提供保障。
执行时间:2011~2015年。
(7) 乌鲁木齐地区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植被和珍稀物种数字信息系统管理平台研制
建设内容:构建乌鲁木齐地区生物多样性敏感区域(已建成的动植物保护地)资源信息管理数据库。包括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资源数据库、植被类型多样性数据库和珍稀濒危保护物种资源数据库。研制和开发基于Map object技术的Mapgis数据库共享平台管理系统。
投资规模:200万元。
预期目标:构建乌鲁木齐地区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植被和野生珍稀物种分布专题数据库,建立乌鲁木齐地区动植物资源信息动态变化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方便用户对保护区(地)现状数据的查询、统计和分析等要求。为政府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相关部门进行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提供辅助决策提供支持。
执行时间:2011~2013年。
(8) 中心区现有绿地管理与有害生物防治工程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园林植物合理修剪、修枝与冠型塑造,施肥、培土、补植、病虫害防治、围栏管护等内容。
投资规模:6000万元。
预期目标:维护园林绿地的持续健康发展,稳定发挥其应有的生态服务功能。
执行时间:2011~2015年。
(9) 乌鲁木齐市动物疫病的现状与风险评估
主要内容:全面摸清市域范围内的野生和驯养动物的疫病种类及其地域分布,了解其发生的时间特征;在获得大量基础数据与资料的基础上开展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
投资规模:80万元。
预期目标:提出具体地防控措施,为乌鲁木齐动物生态安全和人类健康提供保障。
执行时间:2012-2015年。
9.2 中、远期(2016-2030年)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项目
(1) 乌鲁木齐河道整治与生态重建工程
建设内容:对乌鲁木齐河道采沙石坑进行治理与恢复重建,构建大型城市生态主题公园。
投资规模:30000万元。
预期目标:防治水土流失,增加森林覆盖率。
执行时间:2016~2030年。
(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范围内重点荒山荒地生态重建工程(二期)
建设内容:依据荒山绿化建设总体规划,主要包括对骑马山和焦化山的灌溉系统,绿地系统和道路系统进行建设
投资规模:30000万元。
预期目标:通过重点荒山建设,将城市绿地结合成绿色大生态网络,在城市重要区位形成生态屏障,有效增大城市与绿地的接触面,完善城市生态环境功能,使整个城市的生态质量和风貌形象得到有效的改观,丰富城市植被与景观多样性。
执行时间:2016~2030年。
(3) 城市重点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工程
建设内容:主要内容包括盐湖湿地、柴窝堡水源地、乌拉泊水源地、乌鲁木齐河下游湿地以及水磨河河道等城市主要湿地的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建设工程
投资规模:15000万元。
预期目标:维护现有湿地,使其持续发挥生态服务功能。
执行时间:2016~2020年。
(4) 新疆自然博物馆建设工程
建设内容:整合已有科普教育基地的基础上,在乌鲁木齐建立自然—生态—生物多样性展示为一体的面积约1.2~1.5×
投资规模:20000万元。
预期目标:开展各种类型的相关展示、培训班、举办各类国际国内会议、科普讲座和报告会等,展示乌鲁木齐自然—生态—生物风貌,提高全社会在自然—生态—生物保护及可持续利用和管理素质能力。
执行时间:2016~2020年。
(5) 城镇区鸟类招引保护工程
建设内容:在山麓平原的都市圈内,建设鸟类招引设施。
投资规模:10000万元。
预期目标:增加乌鲁木齐市的鸟类多样性。
执行时间:2016-2020年。
(6) 动物物种迁地保护工程
建设内容:加大投入力度,使得迁地保育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化,迁地动物类群保育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明显提高。迁地动物种类与人类的关系和无损害种质保存技术开发。
投资规模:30000万元。
预期目标:实现新疆陆栖500种野生动物全部引入,种群数量1×104只/头到1.5×104只/头;加建水生生物、昆虫和两爬类活体园/馆,成为中国,乃至世界干旱半干旱区以及相似和接近气候带条件的生态地理动物类群保育繁育中心。
执行时间:2016~2020年。
(7) 中亚植物园建设工程
建设内容:以现有红光山的荒山绿化工程为基础,通过引种新疆以及中亚国家的植物物种,新建具有中亚特色的植物园,该植物园占地面积约30 hm2(公顷)。
投资规模:10000万元。
预期目标:实现新疆与中亚特色植物物种的全部引入。经过十几年的建设,力争使该新建植物园迁地保育管理达到国际水平,并成为国际植物迁地保育科学交流的中心,同时使该植物园成为乌鲁木齐市民的科普教育基地、休闲娱乐的最佳地。
执行时间:2016~2030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说明书和基本材料汇编(生物多样性评价报告)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说明书是对文本的解释,并生物多样性评价报告。
第二条 本规划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就成为指导乌鲁木齐市域范围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划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由乌鲁木齐城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但涉及保护区、区域性设施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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